作者: ck910679 (無) 看板: chinafashion
標題: [心得] 一些個人的看法
時間: Sun Nov 9 19:06:14 2008
看似弄懂了一些事,以下皆為個人看法
1.A、B道歉
2.C、D下台
3.修改集會遊行法
這三條中,我認為最重要的是 3
因為1、2都是一時的
為什麼須要改呢?
(1)因為違憲
已經有大法官釋憲過違憲了
不過這點,對我們日常生活中,感覺相當遙遠
(2)可以造成濫權
在集會遊行法第二條
本法所稱集會,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、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。
本法所稱遊行,係指於市街、道路、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
行進。
這代表,一群同學去吃午餐是集會
一個人在某地靜坐也是集會(有聚眾之嫌)
假日跟家人去烤肉也是集會
簡言之,就是集會的定義太廣泛,這會造成什麼後果呢?
在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五條
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、制止或命令解散:
一、應經許可之集會、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、廢止而擅自舉行者。
二、經許可之集會、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、許可限制事項者。
三、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、遊行,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。
四、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。
前項制止、命令解散,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。
因此警察只須認定是集會,就可以要求解散
但只是吃個飯、念個經、烤個肉,這哪門子的集會啊
所以集遊法的修改,已經被提出十多年了
因為怕國家機器濫權,而且是有真實案例的
http://tw.youtube.com/watch?v=QlhYfCrvHhA
機車們被攔下後,先不論帶不帶國旗,被控訴的第一點就是因為他們集會
這例子也許有人說不恰當,原因當然有很多,ex:陳雲林、張銘清……等
那這個呢
http://www.wretch.cc/blog/younggreen/10108789
我知道電視台是偏綠的,但不要管播報的人
就只看發生的事以及現場的聲音
還有
http://www.peopo.org/portal.php?op=viewPost&articleId=23700
雖然沒有明說用集遊法
但警察的行為是用處理非法集遊的方式:驅離、帶走
以上這些,是剛好有被錄下來的,那總數量呢??
我的觀念中,是一件也不能發生
因此光是這些,我就已經覺得須要修改了
如果說,看到這邊,仍然覺得沒有必要的話
那可以按end或 <─ 離開了
因為下面是要說明一些問題的解決,而不是為什麼要修改
目前的說法,是將申請核可改成報備制
於是就出現許許多多質疑的聲音
包括社會成本、警力、妨礙其他人自由……等等
(1)社會成本的支出,其實不會比較大
因為,這幾年的數據,申請核可率是98% (是版上有人說從警察單位問來的)
而總數量是67xx件,17件沒過
這麼高的核可率,代表想上街的人,在舊法幾乎都可以上街
而舊法一定會分配警察,新法不會,社會成本降低……
至於那些有心想鬧事的,無論新、舊法,皆可不申請就去鬧事
(2)東一團、西一團
有人說,不申請會變成,一下北車站被包了,一下廣場被佔了
98%的申請核可率同時也代表著,如果真的有這麼多行動
那我們早就會在日常生活中看到了
(3)妨礙他人自由
如果妨礙到他人,本來就是由其它法來處理
ex:坐在路上 => 本來就是由交通規則
ex:暴力事件 => 刑法
不管是申請、報備,發生這些事情,本來就不歸集遊法處理
(4)立院不是已經在處理了嗎?
是這樣沒錯,但從五月一讀過後,就停住了,半年來沒有進展
而且這也是新政府的政見之一,只是要求兌現
(5)有想到再補上XD
我認為很多疑問,都可以用現在的核可率很高來想
而問題就不復存在
最後再回到(1)、(2)的道歉、下台吧
這方面我個人並不這麼在意
政府真的道歉、下台了,也只是一時的
唯有真的用規則來限制,才是真的治本
很多人會拿這次的事件,脫序跟濫權來比較
我認為這是兩個不同的事,脫序會被既有的國家法規來處理
但濫權目前並沒有,故須要修改能夠讓國家機器濫權的法條
雖然比這更須改的還多得是,看似不必專注於這一點
但看到一個須要改而不改,那該從哪改起?
也許這些只是個案,但如果有一天,我們變成主角
甚至案例越來越多,那倒不如早點結束,所花的社會成本才會小
感謝任何一個有看完的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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